(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魏忠现与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忠现,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17号原告魏忠现。委托代理人齐春峰(特别授权),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东路洸府河东。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宏剑(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忠现与被告济宁凌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忠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忠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忠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忠现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