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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瑞彩与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彩,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管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李瑞彩,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盈生,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圆方。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殷勇杰。委托代理人赵英,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瑞彩诉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物业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移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彩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盈生,被告圆方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国强,被告郑州移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彩诉称,2004年11月15日,原告正式应聘到郑州移动分公司工作。2007年5月份,郑州移动分公司为了逃避企业义务,强行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量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圆方物业公司。但包括原告在内的大量员工一直在郑州移动分公司工作。郑州移动分公司的“逆向派遣”行为应属无效,无法改变真实的劳动关系。2013年3月5日,郑州移动分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让原告继续在郑州移动分公司工作。2013年3月12日,原告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6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8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圆方物业公司辩称,圆方物业公司与李瑞彩签订了2007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2007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李瑞彩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013年3月5日,李瑞彩在没有通知圆方物业公司、郑州移动分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其行为属于连续旷工,依据圆方物业公司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及员工告知书的规定:“连续旷工两天或全年旷工5日以上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李瑞彩连续旷工的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圆方物业公司不存在违法辞退员工的行为。故李瑞彩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郑州移动分公司辩称,其餐厅是公司的辅助单位,将辅助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符合法律规定。2007年5月1日后,李瑞彩与圆方物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与郑州移动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瑞彩起诉郑州移动分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5日至2007年4月30日李瑞彩与郑州移动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5月1日,李瑞彩与圆方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圆方物业公司将李瑞彩派遣到郑州移动分公司工作。2004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5日李瑞彩一直在郑州移动分公司下设的餐厅工作,工资由圆方物业公司发放。2007年5月,圆方物业公司为原告申请办理了养老保险,并为原告缴纳了2007年5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保险。原告称2013年3月5日郑州移动分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圆方物业公司辩称其没有委托郑州移动分公司向李瑞彩提出辞退,李瑞彩擅自离岗后,也未到其公司报到;郑州移动分公司辩称与李瑞彩没有劳动关系,不存在将李瑞彩辞退的情况。另查明,2013年3月,李瑞彩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8日做出管劳仲案字(2013)039号仲裁裁决。李瑞彩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04年11月15日至2007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郑州移动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圆方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双倍工资36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郑州移动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圆方物业公司并未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瑞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瑞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 楠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仝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