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2010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由于原告和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脾气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不尽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经常夜不归宿,不回家过正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后男孩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产生了一些矛盾,致其夫妻感情疏远。庭审中原告诉称其婚后共同财产有鲁p×××××江淮和悦轿车一辆。原、被告没有婚前财产,且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审理中,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上述事实的认定原告提交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均记录在卷为凭,业经开庭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且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之间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之程度。今后,只要夫妻双方相互谅解、沟通,各自改正缺点与不足,妥善处理存在的矛盾,和好并非无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房义明陪审员 XX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