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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孙海英与赵书玲、薄海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孙海英,农民。被告赵书玲,农民。被告薄海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海峰地址衡水市胜利东路169号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