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陈某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习军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陈肖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志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