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黑龙江茂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黑龙江茂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7128号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超。委托代理人华洪群,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玲,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被告黑龙江茂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许薇薇。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黑龙江茂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瑞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