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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周六元与黄三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六元,黄三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周六元,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法定代理人陈琼霞,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告黄三罗,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天鹅路。负责人荣时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六元与被告黄三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六元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六元提出撤诉申请系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4元,减半征收5277元,由原告周六元负担。审 判 长  汤满溢人民陪审员  姜志明人民陪审员  彭泽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