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丁辰与包晨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辰,包晨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57-2号原告:丁辰,女,198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包晨辰,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于206513年6月4日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6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包晨辰名下号牌为皖R-×××××号车辆一部。现因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包晨辰名下号牌为皖R-949**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