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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姚伟与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姚伟。委托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舟,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负责人许照飞。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娟。原告姚伟与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林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伟诉称,2008年起,许照飞因装修工程需要,以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向原告购买木材,截止2011年5月28日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8,900元(以下币种同),同日,许照飞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认为,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系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该债务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8,900元及上述欠款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赵光琼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28,900元;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档案机读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许照飞为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的负责人;3、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鉴于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收取原告货物后,未能按时给付相应货款,显属违约,同时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是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上海青苹果室内装潢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伟货款28,900元;二、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姚伟上述欠款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人民陪审员  龚贤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