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薛志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薛志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1964年12月27日,汉族,住子长县石窑坪小区7号楼2单元501室,系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光贤,男,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常禾峁子,系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涧峪岔信用社职工。被告薛志伟,男,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米梁山社区东城畔小区002号,系城市经济导报陕北新闻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燕,男,系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薛志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子长县农村信用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