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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莫素萍、石红卫与庞爱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素萍,石红卫,庞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素萍,女。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红卫,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爱萍,女。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素萍、石红卫因与被上诉人庞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素萍、石红卫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星,被上诉人庞爱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新友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书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