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斌权与李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权,李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斌权,男。被执行人李买强,男。本院在执行张斌权与李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斌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132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01325元从2012年9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榆林市神木县辖区内,故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委托榆林市神木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并己收到该院立案受理通知,故本案作委托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0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