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秀珍、陶龙江因与被上诉人王凤库,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珍,陶龙江,王凤库,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珍,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姜岳章,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龙江,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库,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闫春梅,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号。负责人:丛二丁,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音。上诉人李秀珍、陶龙江因与被上诉人王凤库,原审第三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矿区服务事业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珍、陶龙江于2013年11月14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上诉人李秀珍、陶龙江在二审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二、准予上诉人李秀珍、陶龙江撤回起诉。上诉人李秀珍、陶龙江承担一审诉讼费400.00元(其余退回),二审诉讼费675.00元,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