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89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原系宁波速惠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人员。因吸毒于2013年4月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原系宁波速惠报关代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人员。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犯行贿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么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在代理海关业务过程中,为使得海关工作人员为其在逃避商检等事项上提供非法利益,于2010年至2012年间,单独或共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具体如下:1.2011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王某以宁波速惠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名义代理普通货物报关业务,被北仑海关查验四科查验到内有危险品打火机后,该二人为使该打火机不被移送海关缉私局和海事局处理,由被告人李某出面送给时任北仑海关查验四科科长的朱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8万元。2.2011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为使其代理的涉嫌逃避商检等货物能够逃避海关监管顺利通关,多次送给时任北仑海关查验四科科长的朱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5万元。3.2011年底2012年初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使黄某代理的一票品名不符的货物能够逃避海关监管顺利通关,送给时任北仑海关查验四科科长的朱某人民币2万元。4.2010年到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为使其代理的涉嫌逃避商检的货物能够逃避海关监管顺利通关,多次送给时任北仑海关查验二科科员的张某(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2013年3月18日、3月26日,被告人李某、王某分别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交待了行贿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两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未表异议。被告人王某同时辩解称其和朱某没有联系过,钱也不是其去送的,希望法庭能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王某与赵某等四人以合伙承包宁波速惠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惠报关公司)“报关五部”的形式,对外以速惠报关公司名义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并独立运行。其间,被告人李某、王某多次要求原北仑海关(隶属宁波海关)工作人员朱某、张某(均已判刑)为其报关查验等事项提供帮助,并先后单独或共同送给朱某、张某以财物。具体如下:1.2011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为使其以速惠报关公司名义代理报关的逃避商检、品名不符等的“特报业务”在海关查验时能得到特殊处理,要求时任北仑海关查验四科副科长的朱某给予照顾。朱某接受请托后,在查验过程中将速惠报关公司代理报关的逃避商检等货物多次违规直接放行。为此,被告人李某于同期在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小区附近,先后送给朱某人民币共计30500元。2.2011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速惠报关公司名义代理报关的一票品名为手动剃须刀等的货物被北仑海关查验四科查验到内有危险品打火机。代理该票货物的义乌市冉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与王某联系后,同意由王某出面帮忙将货物从海关拿出来,并由其支付10余万元的费用。为此,被告人王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找时任北仑海关查验四科科长的朱某帮忙,李某遂要求朱某不要将该票货物移送缉私、海事等部门处理。朱某接受请托后,未按规定将货物移交海关职能部门处理,而作“重箱出卡”处理。事后,被告人李某在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小区附近送给朱某人民币8万元,而孙某等人亦将涉案货物拉回并付给李某、王某等人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3.2012年1月,黄某挂靠宁波天晟报关有限公司代理报关的一票品名为涤纶绣花布的货物被北仑海关查验四科查验发现涉嫌骗取税款、品名不符。为能顺利出关,黄某找被告人李某帮忙并承诺会给钱,李某遂要求朱某将该票货物予以放行。朱某接受请托后,未按规定将涉案货物移交海关职能部门处理而予直接放行。事后,李某在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小区附近送给朱某人民币2万元。4.2010年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为使其以速惠报关公司名义代理报关的逃避商检、品名不符等“特报业务”在海关查验时能得到特殊处理,要求原北仑海关查验二科工作人员张某给予照顾。张某接受请托后,在查验过程中将速惠报关公司代理报关的逃避商检等货物多次违规直接放行。为此,被告人王某于同期在宁波天一广场附近等地,先后送给张某人民币共计73000元。2013年3月18日、26日,被告人李某、王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分别主动到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接受询问,并在询问期间如实交待了向朱某、张某行贿的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朱某(原北仑海关查验四科科长)的证言:其具体负责大榭口岸货物的人工查验工作,并根据货物的情况进行现场处罚。期间,其答应挂靠速惠报关公司主要从事“特报业务”的李某在查验过程中予以关照。2011年4月至7月间,其应李某的要求帮李某放行了多票逃商检的货物,而没移送缉私部门处理,于是李某在青林湾小区附近先后送给其现金5000元、8000元、17500元。2011年10月左右,李某公司代理的两个集装箱被查到里面近半是打火机,按规定应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后再通报海事部门处罚。李某要求其在移送时不要在查验报告上反映出打火机,其答应后就以品名不符为由移送缉私处罚后“重箱出卡”了,李某在青林湾小区附近送给其8万元钱以表感谢。2011年底2012年初,李某要其帮忙把他一个朋友代理的一票涉嫌多报少出骗取税款的布匹给放行掉,其答应并帮他办好了相关手续,事后李某在青林湾小区附近送给其2万元钱。2.证人张某(原北仑海关查验二科工作人员)的证言:2010年初至2012年3月间,当时在速惠报关公司做“特报业务”的王某要其帮忙后,其多次将查验到的速惠报关公司代理报关的夹带其他品名或逃避商检的货物予以放行,王某先后在宁波天一广场附近等地送给其现金共73000元。3.证人孙某(义乌市冉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2011年9、10月份左右,其代理并由速惠报关公司负责代理报关的两箱打火机在北仑海关被查验到,速惠公司的王某讲他可以帮忙把这两箱打火机从海关拿出来,但需要其支付15万元费用。其答应后,王某他们把这两箱打火机“重箱出卡”。2012年6月,其与客户马兴林一起到北仑把这两箱货物取回来并支付给速惠报关公司265000元钱(包括堆存费等费用)。4.证人陈某的证言:2012年6月,其陪孙某到北仑处理他代理的两个货柜的事情,后其借给孙某265000元并直接打入赵某账户。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1年9月开始,其挂靠宁波星辰报关有限公司、宁波天晟报关有限公司从事代理报关业务。2011年底,其代理的一票布匹涉嫌多报少出及品名不符被海关查验四科查验到,按规定要在罚款后更改品名再报关。为能顺利出关其找李某帮忙,并承诺会给他钱。该票货物在李某的帮忙下顺利放行出关后,其给了李某2万余元钱。6.证人周某的证言:2010年4月开始,其将速惠报关有限公司承包给王某、李某、赵某等人经营,承包协议一年一签共签过两次,其每年收取承包费用。7.证人赵某的证言:2010年4月至2012年底,其与王某、李某、陈德东一起挂靠速惠报关公司做报关代理业务,主要是逃商检的“特报业务”。2011年10、11月份左右,王某跟其讲他们代理的两票货物被海关查验到,客户说里面装了打火机,为不被移送到海事局,他已叫李某到海关找关系,后其按王某的要求给了李某13万元钱。8.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证明宁波速惠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天晟报关代理有限公司申报的部分货物(手动剃须刀、涤纶染色绣花布等)被北仑海关查验的事实。9.公司工商登记情况、部门承包协议:证明速惠报关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赵某于2010年4月与速惠报关公司签订协议承包该公司“报关五部”并独立运作的事实。10.本院(2013)甬仑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北仑海关工作人员张某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等人的财物,并为王某等人谋取利益而被本院以受贿罪判刑等事实。11.宁波海关的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朱某原系宁波海关工作人员,并于2008年12月、2011年8月先后任北仑海关查验四科副科长、科长的事实。12.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身份情况及两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交待行贿事实的事实。1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09年10月后,其与王某、赵某等人共同挂靠速惠报关公司承接代理报关业务。2011年4月至7月间,朱某在查验其公司代理的货物过程中很关照,能及时安排人员查验并多次直接放行了一些逃商检的货物。为表示感谢,其在2011年4月、5月、7月左右,在朱某住的青林湾小区附近先后送给他现金5000元、8000元、17500元。2011年10、11月份左右,王某讲公司代理的两箱货物被北仑海关布控查验,货主说里面是打火机和一些杂货要求他们想办法不要移送给海关缉私局和海事局处理,最好能“重箱出卡”把货物从海关拿出来。王某要其去找朱某想办法,后朱某答应帮忙把这两箱打火机“重箱出卡”,其就跟王某讲为了表示感谢要给朱某13万元钱。王某跟客户商量后同意了,但要他们先垫付这笔费用。在朱某以品名不符为由把这两票货物“重箱出卡”后,其从赵某地方拿了13万元钱,并在青林湾小区附近送给朱某8万元。2011年11月份左右,黄某代理的一批布匹因涉嫌多报少出骗取税款及品名不符被查验到,要其帮他找关系把这票货物直接放行。其把情况跟朱某讲了以后,朱某就按其要求把这票货物放行了。事后,其在青林湾小区附近送给朱某2万元钱。1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09年7月后,其与李某、赵某等人合伙以速惠报关公司名义从事代理报关业务。2011年10月左右,一个姓孙的客户委托他们公司代理申报的品名为手动剃须刀等的两集装箱货物被北仑海关查验四科布控查验,客户告诉其集装箱里装的是打火机,问能否想办法不要移送给海关缉私局和海事部门处理而是把货物“重箱出卡”,其就将情况跟李某讲了并问他能否找朱某帮忙。后李某讲朱某说可以帮忙把这两箱打火机“重箱出卡”,但要给他13万元钱。其就联系客户说需要16万元费用,对方同意但要他们先垫付。后来其叫赵某给了李某13万元钱,两箱打火机也以品名不符为由“重箱出卡”了。2012年的5、6月份,那个客户把这两箱货拉走并支付给他们滞箱费等各种费用共265000元。2010年初至2012年3月间,北仑海关查验二科的张某在查验过程中,应其要求直接放行了其代理报关的部分夹带有其他品名或逃避商检的“特报”货物,为此其先后在宁波天一广场附近等地送给张某现金共73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均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影响行政执法,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向朱某行贿8万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与朱某没有联系属实,但其与货代公司负责人联系后商谈“费用”数额并要求李某向朱某请托,故两人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被告人李某、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依法均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毅刚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