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谢瑞安与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瑞安,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谢瑞安,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林静,女,汉族,1978年11月出生,住湛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瑞安诉被告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瑞安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瑞安与被告林静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瑞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谢瑞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