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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谢荣妹与李煜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妹,李煜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谢荣妹,女,汉族,1966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煜新,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妹与被告李煜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妹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荣妹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荣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荣妹负担。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医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