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谢荣妹与李煜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妹,李煜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谢荣妹,女,汉族,1966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煜新,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妹与被告李煜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妹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荣妹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荣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荣妹负担。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医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