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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周大发与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发,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周大发,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忠友,男,住无为县。被告: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蜀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发与被告巢湖百胜天一石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大发承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