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民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修河与潘景旺欠款纠纷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烟民监字第50号张修河:你因与被申诉人潘景旺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烟民四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主要是: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于欠款纠纷,不是损失产生的合同纠纷,不能以损失的大小参照违约金的高低,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经本院复查认为,从被申诉人给你出具的欠据内容看,本案所涉及的41000元不属于借款性质,因此,欠据中约定的“到期不付,日付利息百分之一”应视为对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被申诉人未按欠据约定的时间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欠据中约定的日付利息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二审判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