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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红军与被执行人肖铁牛、阳美华(2013)望执字第880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军,肖铁牛,阳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军。被执行人肖铁牛。被执行人阳美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铁牛、阳美华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铁牛、阳美华的银行存款26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