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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97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科跃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二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