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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唐永兵与李连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兵,李连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750号原告唐永兵,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连吉,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兵与被告李连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世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