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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调确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焕土、章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焕土,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710号申请人:陈焕土。申请人:章丽。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焕土与申请人章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焕土与申请人章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7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章丽应赔偿给陈焕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元,款定于当场付清;二、陈焕土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旻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