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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吕忠与李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忠,李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984号原告吕忠,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式君,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忠与被告李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