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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苏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苏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6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负责人:米晋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烨、吴小琴,系原告职员。被告:苏珊,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苏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