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芦法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陈立新、唐金山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唐金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芦法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新,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1990年1月22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原株洲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金山,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尹小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平和、夏秋林参加的合议庭。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5月13日,被告人陈立新纠集被告人唐金山一起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由被告人陈立新负责提供毒品,被告人唐金山直接与吸毒人员进行联系并交易毒品,贩卖毒品所得毒资均交给被告人陈立新,被告人陈立新为被告人唐金山提供免费食宿及毒品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唐金山从被告人陈立新处拿了1粒麻古和1克冰毒在株洲市芦淞区铁桥边上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被告人唐金山在扣除车费5元后交给被告人陈立新毒资人民币345元。2、2013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唐金山从被告人陈立新处拿2粒麻古和1克冰毒在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红绿灯路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后被告人唐金山将毒资人民币400元交给被告人陈立新。3、2013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唐金山在株洲市七一路人行天桥附近一出租车上将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得毒资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唐金山将该笔毒资交给被告人陈立新。4、2013年5月12日22时许,刘某与其女朋友“欢宝”(姓名不详)向被告人陈立新购买毒品,被告人陈立新在龙泉村的租房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2克冰毒与6粒麻古给刘某,得毒资人民币700元。5、2013年5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唐金山从被告人陈立新处拿2克冰毒和4粒麻古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陈立新租房楼一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得毒资人民币600元,随后将该毒资交给被告人陈立新。6、2013的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立新与被告人唐金山在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散户租房将1.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得毒资人民币300元。因刘某还需购买麻古,被告人陈立新联系他人购买麻古并安排被告人唐金山下楼接货时,二人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被抓获时,公安民警当场从刘某身上收缴冰毒疑似物1.03克,并当场收缴被告人陈立新丢弃在房外的冰毒疑似物5.53克、麻古疑似物2粒净重0.18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刘某处收缴的白色晶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陈立新处收缴的白色晶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圆状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陈立新贩卖毒品6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91克;被告人唐金山贩卖毒品5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6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重记录、物证检验报告、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陈立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91克;被告人唐金山多次贩卖毒品,贩卖甲基苯丙胺7.66克,属情节严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共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能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陈立新、唐金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立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金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立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金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陈立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四十五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将公安机关收缴的白色晶状物6.56克、圆状片剂0.18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小玲人民陪审员 赵平和人民陪审员 夏秋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抄 羽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