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某甲、辽宁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某甲,辽宁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某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89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被告张某甲,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被告张某乙,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甲、辽宁鑫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某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