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一)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韦俊与粟玉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俊;粟玉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1778号 原告韦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粟玉彦,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黎琪国。 原告韦俊诉被告粟玉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韦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粟玉彦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俊撤回对被告粟玉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韦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汝 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婷婷 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