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法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犯赌博罪,2013年5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芳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日至5月7日期间,王某某在武冈市金达宾馆,非法收受刘某某、肖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码单约20期,金额40000余元,然后报单给上线肖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按收单金额的5%支付王某某手续费,从中非法获利16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王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银行交易清单、电话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王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具备帮教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志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