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毛某兰与练某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兰,练某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毛某兰,女,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练某钱,男,住寿宁县托溪乡。原告毛某兰与被告练某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兰以经法官劝说,同意给被告六个月考察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毛某兰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