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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毛某兰与练某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兰,练某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毛某兰,女,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练某钱,男,住寿宁县托溪乡。原告毛某兰与被告练某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兰以经法官劝说,同意给被告六个月考察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毛某兰负担。。审判员  吴美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少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