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佳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当即被执行人交款100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13日,本院再次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经谈话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下欠执行款,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对其决定司法拘留15日,2013年11月14日,将下欠执行款执行款45000元及执行费725元全部交清,并对被执行人解除拘留。同时将执行款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生发审判员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