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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张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超生子”,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诉刑诉(2013)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津宁、书记员姜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晓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辛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章丘市辛寨镇以30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无任何合法来历证明及凭证的无牌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赃车价值26945元。该涉案面包车系贾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2月19日凌晨在滨州市邹平县印刷厂家属院楼前���窃所得,后联系辛某某卖出的。该赃车已退还被害人岳某某。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6月10日将涉案赃车交给章丘市辛寨镇张家闸村书记王某,并由王某将该车转交给章丘市公安局辛寨派出所,后经邹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该车发还被害人岳某某。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章丘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章丘市公安局辛寨派出所报警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笔录各一份、邹平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来源各一份、邹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及发还清单各一份、章丘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情况说明一份、证人张某乙的辨认笔录及所附邹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一份、同案犯辛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所附邹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一份、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人贾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刘某、王某某、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辛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张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依前列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涉案赃车已退回,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中,被告人张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主动将涉案赃车退回,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量以缓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