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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桂华、刘媛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刘媛媛,李某,三河市高楼镇西山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74-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刘媛媛,女,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河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1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河市。法定代理人吴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的母亲。被执行人三河市高楼镇西山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河市高楼镇西山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守良,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三河市高楼镇西山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4293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