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虹望奈喜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虹望奈喜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虹望奈喜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熊莎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周鄂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虹望奈喜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虹望奈喜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一阳红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不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告所提之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虹望奈喜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虹望奈喜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虹望奈喜美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根据相关规定设置了知识产权庭,有权管辖本案,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一阳红公司没有进行书面答辩。经查,一阳红公司以虹望奈喜美公司未经其授权,进行生产、销售型号PC-8593的LED台式化妆镜侵害其据有的名为“美容镜”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0630016277.X),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阳红公司起诉时提供了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3)深证字第47497号和第48882号《公证书》,以证明虹望奈喜美公司在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第47497号《公证书》载明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购买到上述涉嫌侵权产品,并取得盖有“深圳虹望奈喜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部专用章”编号为№0027301的《收据》一张等,同时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了拍照。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阳红公司以虹望奈喜美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由提起诉讼,而被告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虹望奈喜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也是被告虹望奈喜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但依据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本院(粤高法发(2007)18号)《关于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宝安区等七个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且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虹望奈喜美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