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22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杜卫东、王雅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杜卫东,王雅琴,张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2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讼代表人:俞美霞。被执行人:杜卫东。被执行人:王雅琴。被执行人:张红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红卫名下的位于绍兴袍江美安居小区35幢302室、307-309室、404-409室、503-509室、601室、701室、703-709室、801-809室[总建筑面积2432.98平方米,总土地使用权面积963.99平方米,详见绍博司(2013)07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