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平行审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与巫美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巫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150号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毛小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建伟,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陶黎黎,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巫美仙。2013年9月30日,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平环罚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对巫美仙处罚结果是: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平环罚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林金良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