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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温立平诉成都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立平,成都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温立平。委托代理人伍京。被告成都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立平诉被告成都佳科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立平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立平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温立平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名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