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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温小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温小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07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讼代表人郑学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蒙航。被告温小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温小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