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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民初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先丰诉郭晓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丰,郭晓玲,张奇,袁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民初字第2140号原告先丰(又名先贵梁),男,生于1973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冯祥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玲,女,生于1968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樑,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奇,女,生于1983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袁斌,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云彩,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先丰诉被告郭晓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茜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郭晓玲辩称原告转款的账户系张奇所有,故本院依法追加了张奇、袁斌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大,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先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祥泸,被告郭晓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樑,被告袁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彩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先丰诉称,原告与被告郭晓玲素不相识,没有任何业务往来。2011年7月28日,原告因业务��忙,错将一笔2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账户,故起诉要求被告郭晓玲退还不当得利款2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4.8万元。被告郭晓玲辩称,被告仅系张奇门市的营业员,因经营需要,以被告名义开设账户,但该账户的收入支出均属张奇所有,原告转入被告账户的20万元并非被告占用,且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奇辩称,以郭晓玲名义开设的银行账号系本人经营的玉缘堂的活期账户,郭晓玲系本人门市的营业员,该账户的实际所有人系本人,原告转入郭晓玲账户的款系原告归还袁斌的借款(袁斌借给原告的20万元系袁斌向本人所借),并非不当得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斌辩称,2010年年底,原告向本人借款20万元,本人又向张奇借款,2011年7月28日原告还款时,本人要求原告直接将该款打入张奇以郭晓玲名义开设的账户,故原告打款不是无理由的,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先丰与被告袁斌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奇与袁斌也是朋友关系,与原告先丰也相识。张奇在泸州市江阳区肖巷子1号商业步行街A1-94F开了一家名为《玉缘堂》门市经营工艺品,被告郭晓玲系该门市的营业员。为该门市的经营需要,张奇以郭晓玲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开设了账户。2011年7月28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龙南路储蓄所以其在建行6227003590250067337的账户向郭晓玲在建行6227003591780171565的账户转款20万元,该转账凭条系原告本人填写,并由柜台打印后签字确认。2013年7月29日(2013年7月27、28日系星期六、星期日,法定休息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对其在银行填写的转账凭证上的签字是否本人所签表示记不清楚,本院告知其享有鉴定的权利,但原告逾期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个人活期明细查询、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人王泽、刘波的证言,因二人均系被告袁斌的同事,且所证明的事实均系听被告袁斌所说,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原告先丰虽将20万元转入被告郭晓玲账户,但该账户的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张奇,张奇亦承认该款户的收入支出均由其本人享有,而原告诉称该笔20万元转账本应转入李志明账户(李志明账号4367423591680610074),因当日业务繁忙错转入被告郭晓玲账户,但该笔���项系原告在银行柜台自行填写了户名、账号,并经确认签字后所为。原告所述与郭晓玲素不相识,但在此情况下,原告仍能将收款人户名、收款账号填写无误,说明原告对将该笔款项转入郭晓玲账户是明知的,故其诉称因业务繁忙错汇的理由有违常理。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并支付利息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先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原告先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茜代理审判员  童荣彬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