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930号原告孙某某,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