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定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定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镇冠华路5号内。法定代表人唐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志纯,该公司主任。被告刘定洪,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定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湖县远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珊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