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衍华与珙县芙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衍华,珙县芙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刘衍华。被执行人珙县芙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珙县芙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22-48********账户的存款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