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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祥洪与巴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洪,巴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陈祥洪。被告巴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向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洪诉被告巴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时,原告陈祥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祥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祥洪负担。审 判 长  覃友平审 判 员  田延龙人民陪审员  田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