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杰英与赵志坚、赵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英,赵志坚,赵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张杰英,职工。委托代理人葛胜荣,女,1959年11月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赵志坚,农民。被告赵振英,政府职员,系赵志坚妻子。原告张志英与被告赵志坚、赵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葛胜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志坚、赵振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杰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至9月,被告赵志坚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先后向原告张杰英借款人民币100700元。期间经原告多次追讨欠款,被告偿还157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因借款期间,赵志坚与赵振英系夫妻关系,欠款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赵志坚、赵振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志坚与赵振英系夫妻。被告赵志坚先后从原告张杰英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700元,共计人民币100700元,并为原告亲笔写下借据四张。后被告赵志坚偿还原告欠款15700元,现尚欠85000元未还。原告张杰英于2013年10月16日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可证。本院认为:被告赵志坚向原告张杰英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赵志坚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赵振英与被告赵志坚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85000元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无视法律的错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赵志坚、赵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杰英借款人民币85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二被告担负。此款原告已垫付,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春审 判 员 刘振东代理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