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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仲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淄博新华电子音像有限公司与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仲裁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新华电子音像有限公司,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仲保字第9号申请人淄博新华电子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华瑞园。法定代表人孙澜涛,总经理。被申请人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沛俊,总经理。淄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淄博新华电子音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167,6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3年11月11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167,6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常 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