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盖满仓、袁新春与王东智、袁丙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袁某,王某,袁某某,郑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盖某某,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父。原告:袁某,女,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母。二原告代理人:李兵、赵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系肇事车辆冀T535**货车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被告:袁某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328**/鲁HDX**挂号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兵,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328**/鲁HDX**挂号半挂车车辆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负责人:李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航、马顺旭,山东公明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盖某某、袁某与被告王某、袁某某、郑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某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被告王某已经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袁某某提起诉讼,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原告盖某某、袁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袁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盖某某、袁某负担。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