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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渭江与俞荣渭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渭江,俞荣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再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渭江。委托代理人:杨佩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俞荣渭。再审申请人陈渭江因与被申请人俞荣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甬余泗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渭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3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3)甬余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陈渭江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陈渭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渭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忠焕审 判 员 施家芳审 判 员 潘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