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韩艮茂与韩振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艮茂,韩振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韩艮茂,男,193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韩振国,男,约60岁,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艮茂诉被告韩振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艮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艮茂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审 判 员  孙 玮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靳晓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