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计小鹏与被执行人常晓艳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48号申请计小鹏,男。被执行人常晓艳,女。申请人计小鹏与被执行人常晓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晓艳支付申请人计小鹏案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常晓艳支付申请人计小鹏10000元案款,申请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杨芳霞审判员 徐胜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