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丙全与魏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全,魏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刘丙全。被告魏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全与被告魏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全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丙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