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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丙全与魏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全,魏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刘丙全。被告魏爱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全与被告魏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全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刘丙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