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英强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冲那村民委员会高旺村民小组、李健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冲那村民委员会高旺村民小组,李健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073-2号原告李英强。委托代理人黄日森、梁丽萍,均是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冲那村民委员会高旺村民小组。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冲那村高旺村。负责人李东汝,该小组组长。被告李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强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冲那村民委员会高旺村民小组、李健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英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邓庆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凯青